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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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中共大竹县委十三届第205次常委会会议和大竹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1日        

大竹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区停车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等精神,结合大竹县城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按照(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关于“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规定,结合大竹县城区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机动车停放收费差别化区域,提高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降低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引导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二、调整范围

城区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汽车客运站配套建设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园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兴建的停车设施;行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鼓励参照执行。

三、区域划分

(一)一类区域。

建设路、新华路东段、一环路东段、福安街、双燕路、竹阳南路、诚信街、竹阳东路、北大街、一环路北段、一环路西段、东大街东段、金穗街、玉竹街、竹阳东路、青年路、滨河北路、凤竹路、华蓥路、迎宾路、煌歌E时代。

(二)二类区域。

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收费时段

(一)日间。

7:00(含)至21:00。

(二)夜间。

21:00(含)至次日7:00。

五、车型划分

小型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六、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停放30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只能停放小型车。

(一)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日间首小时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一类区域:日间起价3元/1小时,夜间2元/5小时(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算,超过5小时不足10小时按10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15元。

2.二类区域:日间起价2元/1小时,夜间1元/5小时(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算,超过5小时不足10小时按10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10元。

(二)停车场。

起价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算。摩托车首3小时后每2小时0.5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小型车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大、中型车首3小时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室外停车场。一类区域:摩托车起价1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5元,包月价50元。小型车起价3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15元,包月价150元。中型车起价4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20元。大型车起价5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25元。二类区域:摩托车起价1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4元,包月价40元。小型车起价3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12元,包月价130元。中型车起价4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16元。大型车起价5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20元。

2.室内停车场(含机械式停车场)。一类区域:摩托车起价2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6元,包月价60元。小型车起价5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14元,包月价250元。中型车起价6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20元。大型车起价7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25元。二类区域:摩托车起价2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5元,包月价50元。小型车起价4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11元,包月价220元。中型车起价5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18元。大型车起价6元/3小时,24小时不超过23元。

七、免费规定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及制式执法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管护车、邮政车(快递车)、殡葬服务车等车辆免费。

(二)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费。

(三)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四)持有新能源牌照的机动车首小时免费。

(五)城市共同配送车及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30分钟内免费。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

(七)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机动车辆。

八、收费管理

(一)严格收费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其中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资源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区域、收费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要督促所辖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参照统一格式制作收费价目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三)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执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县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标准的通知》(竹发改发〔2011〕16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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