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煤矿分类处置关闭退出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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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煤矿分类处置关闭退出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竹府发〔202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煤矿分类处置关闭退出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中共大竹县委十四届第9次常委会会议和2021年11月8日大竹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        

 

大竹县煤矿分类处置关闭退出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关闭煤矿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煤重组发〔2013〕1号)和《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达市府发〔2021〕15号)精神,为切实规范全县煤矿分类处置关闭退出煤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竹县煤矿分类处置关闭退出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合法煤矿分类处置关闭退出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省、市、县分类处置的要求,主动退出和直接关闭或兼并重组关闭的合法矿井属奖补范围。

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死亡事故的煤矿,被责令整顿关闭的不属于奖励补助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储存和管理,对关闭到位的煤矿进行奖励补助。

第五条  奖补资金包含:市级及以上财政奖补资金、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主动关闭专项奖励资金、主动申请不撤除井下设备专项补贴、关闭煤矿后续工作处置奖励资金、关闭煤矿火工产品补助和关闭煤矿梯级奖励。

(一)市级及以上财政奖补资金:根据《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达市府发〔2021〕15号)精神,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申请并关闭退出煤矿按300万元/矿的标准实施奖励补助。

(二)县级财政奖补资金: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动申请并关闭退出煤矿按280万元/矿的标准实施奖励补助。

(三)主动关闭专项奖励资金: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关闭到位的煤矿企业,县政府给予20万元/矿的专项奖励资金。

(四)主动申请不撤除井下设备专项补贴: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减少关闭煤矿损失,鼓励关闭煤矿主动申请不撤除井下设施设备。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动申请不撤除井下设施设备的关闭煤矿给予60万元/矿的专项补贴。

(五)关闭煤矿后续工作处置奖励资金: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支持、配合关闭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的关闭煤矿,县政府将对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矿的信访维稳奖励资金。

(六)关闭煤矿火工产品补助: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关闭到位的煤矿企业,煤矿关闭所销毁的火工产品,县政府予以专项补助,县公安局提供核实依据。

(七)关闭煤矿梯级奖励:对2021年第一个关闭到位(按要求封闭所有井口、拆除地面生产设施设备)并经县重组办验收合格的煤矿额外奖励200万元/矿,第二个关闭到位(按要求封闭所有井口、拆除地面生产设施设备)并经县重组办验收合格的煤矿额外奖励100万元/矿,第三个关闭到位(按要求封闭所有井口、拆除地面生产设施设备)并经县重组办验收合格的煤矿额外奖励50万元/矿,后面的不再额外奖励。若遇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日内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关闭到位,经县重组办验收合格后,按同等梯级标准奖励。

第六条  省、市、县财政奖补资金和县级专项补贴(奖励)资金拨付原则、方式、程序及时间。

(一)拨付原则:按照“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挪用,政府不兜底”的原则,分批拨付到位。

(二)拨付方式和程序:

1. 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关闭煤矿企业完成主(副)井口及风井口封闭,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关闭手续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其奖补资金拨付由关闭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再报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报请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县财政据实将奖补资金的总额20%拨付给关闭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关闭煤矿企业业主,用于关闭矿井职工安置及遗留问题处置。待关闭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全部遗留问题后,经省、市、县逐级验收合格,剩余80%奖补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关闭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 对主动申请关闭且在规定时间内关闭的煤矿企业,政府安排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矿的煤矿关闭专项奖励资金,在实施井口封闭结束后一次性拨付到关闭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 对主动申请不撤除井下设施设备的关闭煤矿企业,政府安排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矿的县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在实施井口封闭结束后一次性拨付到关闭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4. 对主动申请关闭且在规定时间内关闭的煤矿企业,煤矿关闭销毁的火工产品补偿一次性拨付到关闭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5. 对主动申请关闭且在规定时间内关闭的煤矿企业,在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关闭手续后,关闭煤矿梯级补助一次性拨付到关闭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各关闭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关闭煤矿企业业主要共同做好关闭煤矿奖补资金拨付和发放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奖补资金必须首先用于解决关闭煤矿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职业病处理、离岗职工安置和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凡有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和原已确认的伤残职工赔偿款的,各关闭煤矿所在乡镇在核查属实的情况下,有权在完善工资、伤残赔偿等手续后直接兑付给关闭煤矿离岗职工,或暂停该奖补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煤矿业主,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关闭到位的煤矿企业所在乡镇,按照10万元/矿标准,给予乡镇关闭煤矿工作经费。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对煤矿分类处置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截留、挤占以及挪用奖补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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