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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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月9日大竹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中共大竹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市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重执行、创一流”工作取向,弘扬“大道至简、虚怀若竹”大竹精神,紧扣县委“1245”总体部署,以创新驱动和改革开放为引领,以产业发展和基础建设为支撑,以民生改善和共同富裕为方向,聚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进军中国西部百强县第一方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竹新征程。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各局局长、各办主任。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县委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职尽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九条  县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十条  县政府各局、各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局局长、各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法治建设、能力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持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要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履行经济发展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严格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建设美丽大竹。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加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八条  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推动工作;坚持法律至上、坚持程序思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成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涉及的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市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县政府备案,县司法局应当对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并实行“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定机关按规定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修改、废止,继续施行的有效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告。县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严厉禁止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和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八条  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请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县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应充分协商或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第三十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制度,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以“三重一大”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把民主集中制贯彻到实际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或者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县委或者上级政府报告,但在县委县政府或者上级党委政府改变决定之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二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90天,县政府领导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三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要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县政府领导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工作汇报会。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要带头落实县级领导联系乡镇工作制度,定期到联系乡镇开展工作,带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建立联系点定期指导制度,带头落实领导干部定期下访接访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确保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九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长工作例会、县长副县长专题会议。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办主任组成,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县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邀请非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列席除人事议题以外的会议议题;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研究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信息公开办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除人事任免以外的会议议题。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县政府组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其他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涉及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事项的相关议题,邀请民主党派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利益方、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旁听涉及议题。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2周召开1次,会期半天,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省、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令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重要事项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研究审议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公共资金管理、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大额经费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以及对外缔结友好关系、加强区域性友好协作和经济文化交流中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审议全县社会建设等方面事项;

(十)听取县政府部门、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一)讨论通过人事任免和表扬表彰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确保议题规范、成熟,方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十四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后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五条  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政府研究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列席。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县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乡镇(街道)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重大、敏感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县长签发。受县长或副县长委托,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委托人签发。会议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请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安排县政府领导出席,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规模。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原则上每年8月为“无会月”,一般不召开全县性会议。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五十条  上级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的会议,有关部门需提前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报送文件日期与成文日期相隔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各地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严格合法性审查;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企业和村组等不得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经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转报相关请示(报告)并提出明确意见建议。

第五十二条  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一般不得直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对涉密文件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县政府领导批示件要根据领导批示及文件内容的涉密程度进行定密,未公开或未批准公开的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均按内部文件管理;领导批示件应按规定的渠道、程序、时限和范围进行传达和承办;涉密的领导批示件不得擅自复印、上网、传真;回复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的书面材料,密级应与批示件密级一致;复印、抄清的县政府领导批示件与原件相同,视同原件管理。

第五十三条  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充分征求相关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协商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必须注明协商过程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协调或裁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四条  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提出拟办意见,并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按程序呈批,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县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报送省市上行公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报市级有关部门的公文以及其他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报送县委的文件以县政府党组的名义报出,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授权由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公文,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报县长签发;已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不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由有关副县长签发;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日常工作事项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县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公文主要内容涉及多位领导分管工作的,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后,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复核,报相关副县长阅批;领导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五十七条  公文运转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签,涉及重大资金、重大项目、土地出让、招商引资协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重大事项的下级来文,应当按《大竹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大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签批处理。

第五十八条  坚持县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度。由县政府研究室征求副县长意见后,拟订月度重点工作安排,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常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可由主管部门发文的惯例性和阶段性工作,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要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对省、市级部门文件的贯彻实施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六十条 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文稿,严格执行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凡未纳入目录或计划的,必须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原则上实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要落实专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制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参加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副县长政务活动原则上实行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确有特殊原因都无法出席活动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县政府领导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六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六十五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十六条 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人数执行出国(境)任务。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涉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重要活动,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县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严格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效能和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开展督查。

对中央、省、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贯彻落实过程的跟踪督查。对中央、省、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要实行台账管理,按照批示要求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对应层级报告;急件急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对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示件,要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期如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县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要实行台账管理,按照批示要求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急件急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对社会反映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主动督办。对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领导要主动担当,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对事件的处置。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县委、县政府决策落实。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县目标绩效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十九条 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查调研、督促整改、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第七十条 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县政府议定事项的跟踪督查。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充分运用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提升督查实效。加强政府督查系统联动协作,充实专业力量,推进督查专业化。

第七十一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乡镇(街道)及部门(单位)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县政府部门不得在计划和备案外随意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不得在部门文件、工作方案或起草县委、县政府文件代拟稿时自行提出督查检查考核要求。确需开展的严格按程序一事一报。相关部门开展的覆盖全县的专项督查检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抄送县目标绩效办。

第七十二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

第七十三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实施目标绩效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各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单位)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七十四条 对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实行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廉政建设、乡村振兴、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对县政府部门实施目标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绩效管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作为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教育培训、问效问责等重要依据。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导向作用,深化结果运用,加大奖优、治庸、罚劣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结果运用有力有效。

第七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结果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对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情况说明。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县政府领导每年至少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各1件。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八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省、市领导批示讲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重要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县委县政府十三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反“四风”、转作风。县政府领导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规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八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节假日和双休日领导带班制度。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县政府领导轮流带班,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和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县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同志带班,落实具体值班人员,严格岗位责任制。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如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第九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与联系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时按程序向县委报告,并书面报送《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开大竹,须事先报告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同意,并书面报送《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或者出差结束后,按对应程序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0月13日县政府印发的《大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竹府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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