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22-0089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2-02-28
  • 文  号:竹府办〔2022〕15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ZFFD-2022-006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为全力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提高市场竞争力,激发新发展动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遵循“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科学推进”工作原则,按照“入库一批、培育一批、递进一批”总体思路,全面梳理全县个体工商户情况,筛选出有培育前景的个体户纳入当年“个转企”培育库。培育库中个体工商户每年保持不低于400户,对入库个体工商户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引导扶持重点对象提档升级,力争每年帮扶培育库中5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主要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现有年产值或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如交通与运输产业(仓储)、汽车修理、文化体育、中间服务;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零售业超200万元,住宿、餐饮业超100万元的批零住餐行业。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包括:印刷,快递,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水路运输服务,制造业,食盐批发,金融,保险,电信(不含委托经营业务),邮政,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批发及出版物进口,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因私出入境中介等各类中介机构,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报废汽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

(五)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支持

(一)财政扶持政策

1.经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企业培育办等部门以及属地乡镇现场核实,提出“个转企”意见。其中,首次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连续经营一年(包括一年)以上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给予0.5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优惠政策),首次转型为公司制企业成立之日起连续经营一年(包括一年)以上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给予1万元奖励。

2.对“个转企”企业在转企后3年内申报的各项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支持。

3.对“个转企”符合扶持条件的小微企业,参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竹委发〔2019〕29号)执行。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体旅游局、县税务局

(二)税费扶持政策

实现“个转企”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现行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减半、减低税率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转企”登记的企业,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2.“个转企”后符合困难减免适用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征收房产税;经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同转型后的企业之间依法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体户注销登记通知书》和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4.在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另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个转企”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在过渡期间,对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依法逐步引导其设置会计核算账簿,允许其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在税收征管上按规定简化征收方式,简化纳税申报资料。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残联

(三)金融扶持政策

1.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金融信贷品种,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便利。

2.降低“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人行县大竹支行、其他金融机构

(四)登记准入服务措施

1.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要求下,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要求下,允许沿用其原名加“有限公司”,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3.相关审批登记。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人可持行政审批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机关登记备案。

4.提供优质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政务服务机制,建立部门联办机制,强化协同办理,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提升涉企行政审批效率,推行“帮办代办”,实现“最多跑一次”。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社保扶持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县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

(二)加强措施,明确目标。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加强引导、督促,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转型升级,确保完成年终目标任务(目标任务另行下达)。县市场监管局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帮扶、跟踪服务,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地各部门大力宣传“个转企”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各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地生效。

(四)加强督导,逗硬考核。县政府定期调度、专项督查,严格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职尽责。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加强对基层市场监管所、便民服务中心的指导,将“个转企”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内部考核。

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大竹县“个转企”企业现场核实表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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