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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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强化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告》的要求,现就加强城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委五届五次全会、县十四届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我县装饰装修行业市场行为,实现从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申报登记)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二、重点任务

(一)日常巡查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所服务小区装饰装修场所的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房屋管理单位)

2.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无物业房屋装饰装修场所的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加强临街装饰装修场所的日常巡查,做好占道搭设脚手架的审批工作,并督促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做好临街安全防护及建渣的清运,确保施工安全和行人安全。(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4.加强对装饰装修的日常巡查,发现装修人擅自改面外立面、违规加层、搭建建构筑等行为要立即制止,对已造成违法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二)强化宣传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所管辖小区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进行宣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房屋管理单位)

2.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无物业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进行宣传。(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业指导,办理房屋交付时,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进行“点对点”提醒,并在《业主公约》中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三)资质管理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企业在从业前,须向县住建局报备,同步纳入信用体系管理。每年对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业务委托

1.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装修人应当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附件1)。(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2.装修人选择工匠装修的,工匠应当遵守相应规范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装修人应当与工匠签订合同(附件1)。(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五)申报登记

1.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装修人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附件2),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附件3)和装修安全承诺书(附件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房屋管理单位)

2.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装修人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签订装修安全承诺书。(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日常监管

1.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县住建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对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住宅或非住宅,下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安排专人对正在装饰装修的场所进行巡查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违法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依法处理(附件5)。(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房屋管理单位)

3.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督促装修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装修人拒绝办理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街道)

4.根据线索来源,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室内装饰装修对规划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整改的行为予以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

(七)工程竣工管理

1.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要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和装修安全承诺书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和情形,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依法予以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房屋管理单位)

2.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装修安全承诺书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依法予以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切实做好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工作。

(二)强化责任追究

县住建局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装饰装修入户专项抽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同时,对各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工作敷衍塞责的将书面报告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模板)

2.申报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3.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模板)

4.装修安全承诺书(模板)

5.执法相关要求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3日        

附件1

 

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模板)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小区   栋  单元  号。

2.施工内容:详报价单、施工工艺表和施工图。

3.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甲方提供主材,乙方包工、包辅料的总包干方式或乙方包工包料的总包干方式。

4.工程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总价款:    元(大写:     元整),其中包括装修材(辅)料费、人工费、设计费。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名称、规格、型号,经双方认可。详见本合同预算书。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签订补充合同。

4.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5.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乙方负责反工,直到符合国家标准为止。

第四条:付款方式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支付工程款的10%;水电材料进场付工程款的20%,泥水材料进场付工程款的30%;漆工材料进场付工程款的35%,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付5%,以收据为准。

第五条:工程验收

1.开工进场时,甲、乙双方共同对原土建、水、电等工程进行质量确认,如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后,乙方开始施工,并从此时计算工期。

2.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3.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甲方应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力并视为验收合格。若甲方自行搬入与该工程无关的家具、其它物品或更换分户门锁,均视为验收合格,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表面工程保修期为一年,隐蔽工程为三年。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2.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饰工程直接造价(不含主材的造价)的0.5‰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程直接造价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一日,以装饰工程直接造价(不含主材的造价)的0.5‰的罚金支付给乙方。(注:不含双休日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双方对造价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按法律规定选择鉴定机构。

3.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十条:合同生效

1.合同和合同附件(工程预算、材料清单、施工图纸、工程过程中的施工设计变更、项目变更、材料变更、工程结算书等)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2

 

申报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不动产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需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需提交住建部门的批准文件。

6.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7.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8.装修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

  

附件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公司):

乙方(业主):

丙方(施工单位):

依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_住宅小区栋单元号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和丙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和公共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利益。

2.甲方应当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注意事项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告知乙、丙方,确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

3.甲方在乙方、丙方装修期间,负责水、电的正常供应(如属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装修结束后,需甲方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5.甲方应在装修过程中,对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车辆、施工时间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受损坏。

6.甲方不得向乙方、丙方指派装饰施工单位或强行推销材料。

7.甲方根据协议有权对房屋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每天不少于一次现场巡视和检查。乙方和丙方不得拒绝甲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丙方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有权立即制止并要求纠正,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有权责令停工直至整改合格,或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8.对丙方整改不及时的,甲方收回装修施工人员进出小区临时出入证,直至丙方整改合格为止。对施工不当造成公共部位或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对劝阻无效的,可直接按本协议约定,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乙方、丙方:

1.乙方在房屋室内工程施工前,须向甲方登记申报,如实填写申报项目,并与甲方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丙方施工人员凭证出入,丙方向甲方交纳出入证工本费与保证金,施工完毕无违反本协议及小区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3.丙方向甲方交纳装修管理费,管理费包括施工期电梯使用费及楼梯通道修补和装修检查监督等,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乙方、丙方约定交纳。乙方与丙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乙方、丙方有权从甲方获取装修物业的结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等基本情况。对甲方提出超越本《协议》的不合理要求,乙方、丙方可以拒绝。

5.乙方、丙方在装修施工期间,必须爱护公共设备、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乙方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设施。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装修人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②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③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合同约定第①项、第②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③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7.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8.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并做闭水实验。

9.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10.乙方须协助甲方对丙方现场施工管理,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对丙方违章行为有连带责任。

11.施工人员进入小区,自觉佩戴出入证,人员有变动,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人员须文明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12.施工期间应关闭户门,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乱写、乱划、乱画,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应袋装,并按规定时间运送垃圾,集中到指定地点堆放,搬运材料或垃圾后应负责及时清理现场,保持公共部位清洁。所有装修材料及垃圾必须装袋搬运。小区内不得搬运或存放危险物品,搬运物品及材料必须遵守《物品放行管理规定》《电梯安全使用须知》等管理规定。

13.规范施工,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屋面防水、隔热层、上下水管道及电路。不准擅自封闭开槽、凿墙孔、凿楼面、屋面面层;确需动工的,应经甲方批准或建设、设计单位批准后方能动工。不允许安装超过《房屋使用说明书》上注明房屋单位荷载的设备。

14.严禁明火作业,禁止在装修房内做饭炒菜、吸烟等。

15.为保证物品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施工人员禁止在本区内住宿,物业管理处每天晚上18:30清场;如有违规物业有权制止,并清理出场。

16.施工期间,必须挂牌闭门施工,接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甲方的监督,对公共区域(包括门厅、电梯厅、电梯、楼梯、廊道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损害物品照价赔偿。

17.施工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室内装修管线布置图等资料,退还小区临时出入证。装修工程完工一年内,如发生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的,应由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维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18.不得利用装修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1.施工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8:00(法定节假日9: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晚间18:00时至19:00不得从事敲、凿、锯、钻噪音及刺激性气味等施工,19:00至次日早上7:30不得进行任何施工。

2.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三、管理服务费用

1.施工期电梯使用费及楼梯通道修补和装修检查监督等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平方米,由甲方收取,丙方交纳。

2.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人民币       元/本,保证金人民币         元/本。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为确保小区环境卫生,统一委托甲方清运,但必须将垃圾集中到小区指定地点,垃圾清运费用按每户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平方米收取,由乙方或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拆墙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另计)。

五、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丙方办理相关装修手续的,应承担延误工时的责任。

甲方不履行管理职责,故意刁难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2.装修施工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部分损坏或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和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装修施工造成管线堵塞、漏水、停电、坠落等事故,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对以上丙方的行为,乙方负连带责任。

4.丙方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甲方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负。

5.乙方对丙方不按原申报装修方案施工或丙方违章施工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它事项

1.本协议未提及事项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2.本责任书物业公司、业主、施工单位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装修安全承诺书(模板)

 

1.认真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有关内容,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2.委托企业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3.装修施工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不得在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梁、板、柱等主体结构上进行改、拆、开槽、开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动水、电管线走向,不得改变室内共用管道及用途等,不得破坏室外各共用管道和变更其功能;不得违章搭建;住宅不得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完善所有手续不得住改商;不得改变外立面。

4.装饰装修过程中房屋所有人和装饰装修施工队伍自觉遵守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的管理规定和要求:①装修用沙、水泥等带粉尘的材料须打包装袋堆放在指定位置,砖、板材等易造成地(墙)面损(破)坏的物品,须做好地(墙)面保护后方可堆放;②装修垃圾装(打)包清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并自觉做到建筑垃圾与白色垃圾分开堆放;③禁止将垃圾倒入下水道内;④严禁从楼上抛洒垃圾或在楼宇内乱堆放垃圾等任何杂物;⑤其它约定的禁止行为。

5.装修期间必须加强装修区域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器材2至5具;加装临时用电设备;加强缕空区域的安防护网设置;做好燃气管道等的保护;装修区域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使用水电设备;其他影响安全存在隐患位置要做好人身及财产保护(包括高空掉物影响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

6.装饰装修人自觉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备,在装饰修过程中自觉服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的监管。

7.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按规定对所辖房屋装修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安全问题台账,发现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并有义务告知房屋所有人和装饰装修施工队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根据《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相关规定有权责令其暂停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性暂停电、水,阻止其装修材料入场,阻止装修人员进入小区等措施),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至相关部门。

 

承诺人(业主):           承诺人(装饰装修施工队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执法相关要求

 

按照职责分工,对于以下违法行为查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置:

1.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3.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行政处罚。

4.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5.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6.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行政处罚。

7.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处罚。

8.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9.对装修人将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10.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11.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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