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21-0000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1-03-25
  • 文  号:​竹府办〔2021〕15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ZFFD-2021-002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解读

​竹府办〔20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本着科学规划、集约节约用地、产业集聚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核心区、石河建材园、月华食品加工园、庙坝中小企业创业园)内所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任组长,大竹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投促中心、财政、发改、经信、住建、司法、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退出方式

(一)依法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法强制退出,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证照;住建部门对其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投促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终止投资协议;相关部门清偿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1.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加项目拟用地块出让活动的;

2.企业完成项目拟用地块摘牌,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建设的;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或投资强度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到位的;

3.投产企业连续停产超过2年,且项目调整计划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

4.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6.按照“一企一策”享受配套商服用地政策的企业(项目),只建配套项目未建产业项目的;

7.不遵守经济开发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经济开发区长远发展利益,拒不整改的;

8.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且不及时按整改要求整改的;

9.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的。

(二)协议协商退出。虽已开工建设但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协议协商退出;对其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土地出让金无息返还。

1.连续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2.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3.厂房及附属设施竣工或租赁交付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计划的(空壳);

4.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超过1年的;

5.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兼并转让退出。入区企业兼并或转让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但原企业必须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防止不良企业或禁止性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鼓励经济开发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经济开发区不良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经济开发区不良企业,可在享受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优惠,兼并、转让后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企业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采取强制退出或协议协商方式退出的,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提出退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退出。

第六条  对按本办法程序依法退出的企业,取消按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贴、补助资金应当退还,可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补偿费用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予以追缴。

第七条  入区企业申请协议协商方式部分退出的,可根据出让地块整体退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竹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竹府办〔2018〕9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 文字解读
    1. 图片解读
    1. 视频解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