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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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目的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县经开区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快速集聚,用地需求日益增大,但园区内仍存在着土地资源被闲置浪费、部分企业未按设计规划建设、土地产出率低、用地摘而不建、建而不产等现象,为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我委在《大竹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本《办法》。

二、法律政策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制度:本《办法》确立了经开区入区企业退出管理制度。

(二)创新内容:1.将《大竹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关于符合入园企业退园的条款合并到现行《办法》第四条企业退出方式中并加以细化;2.将《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5年,确保了政策的长期稳定性。3.增加了《办法》第七条“入区企业申请协议协商方式部分退出的,可根据出让地块整体退出,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第四条中“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或投资强度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到位的”内容,确保对入区企业退出形式全覆盖。

(三)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办法》第四条企业退出方式中明确规定入园企业若违反本《办法》相关条例将履行“依法强制退出”“协议协商退出”的义务;园区中优势企业在扩张时有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的权利。

(四)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措施:文件实施后将影响我县经开区入区企业退出事项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实现工业经济发展稳增长。

(五)文件实施日期说明:文件的施行日期是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退出机制流程

企业退出方式分为3种,一是依法强制退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证照,住建部门对其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投促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终止投资协议,相关部门清偿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二是协议协商退出。虽已开工建设但因自身不能按时投产超过1年的等原因,企业可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协议协商退出,对其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土地出让金无息返还。三是兼并转让退出。原企业须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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