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大竹县开展耕地撂荒治理确保粮食安全十条措施》解读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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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开展耕地撂荒治理确保粮食安全十条措施》的通知​​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

现阶段农村常住人口老龄化严重,农村劳动力薄弱,农村耕地撂荒问题日益突出,给粮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中央、省、市领导多次强调要强化忧患意识,牢守耕地红线。针对我县近年来耕地撂荒日益严重的情况,为遏制这种情况继续加剧,鼓励全县撂荒耕地治理取得成效,我县制定了《大竹县开展耕地撂荒治理确保粮食安全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重要指示精神,坚信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在任何时候都是真理,加大撂荒耕地整治力度,调动农户、新型主体自主复耕与流转土地复耕的积极性,努力实现全县耕地满栽满插,推动全县第一产业经济快速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起草过程。

我县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省、市先进做法,安排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人员到全县各乡镇(街道)调查耕地撂荒情况,分析耕地撂荒原因,探索耕地撂荒解决办法,对撂荒耕地治理实地调研并进行资金测算,认为切实可行。在学习、调研、分析、探索的基础上,由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措施》初稿。该文稿在农口系统内部组织召开3次专题会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于2020年6月16日,书面征求了县级相关部门和31个乡镇(街道)的意见。收到修改建议5条,采纳5条。修改完善后,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认为,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措施》于2020年9月10日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7日中共大竹县委十三届第19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5日印发实施。

二、文件起草制定的依据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措施》共十条,分别对广泛宣传,提高农户知晓率;全面排查,摸清耕地撂荒家底;明确政策,动员农户自主复耕;严格监管,责令流转业主限期复耕;发放补贴,鼓励新型主体流转复耕;破解难题,村组整理委托复耕;优化服务,确保复耕耕地地力提升和粮食增收;占补平衡,确保全县粮食播种面积充足稳定;耕读传承,建立稻香杯青少年粮食生产科普体验基地;重奖重惩,促进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地落实等方面做了明确表述。

(一)关于广泛宣传,提高农户知晓率。一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宣传主体;二是明确了宣传目标:把粮食安全和撂荒治理行动宣传到院坝、农户,做到户户知晓。

(二)关于全面排查,摸清耕地撂荒家底。进村入户摸清全县撂荒底数、撂荒原因、复耕路径、拟通过种植哪种粮食作物复耕。以村为单位,建立撂荒耕地台账,台账落实到村组、农户、田块,并适时更新。

(三)关于明确政策,动员农户自主复耕。一是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农户主动复耕积极性;二是对连续2年弃耕撂荒的承包地,由各村(居)民委员会下达复耕通知书并限期复耕,限期未复耕的,取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相关补贴。

(四)关于严格监管,责令流转业主限期复耕。一是明确监管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明确监管对象为流转耕地的业主;三是明确对流转满一年未栽种导致撂荒的业主处理办法。

(五)关于发放补贴,鼓励新型主体流转复耕。根据捡种或流转规模及撂荒时间明确相应的奖励及补贴政策。

(六)关于破解难题,村组整理委托复耕。对撂荒较久,地力降低,复耕难度较大的耕地,可将耕地委托给农户或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达到种粮大户标准(30亩)的享受种粮大户补贴。也可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复耕,达到规模的,享受种粮大户补贴,复耕收益和补贴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关于优化服务,确保复耕耕地地力提升和粮食增收。撂荒地复耕的农户或集体优先享受轮作扩种和社会化服务机耕机收项目的奖励政策。

(八)关于占补平衡,确保全县粮食播种面积充足稳定。对乡镇(街道)发展经济作物影响粮油种植的,乡镇需做粮经作物占补平衡分析。明确了备案途径和方式,确保全县粮食播种面积充足稳定。

(九)关于耕读传承,建立稻香杯青少年粮食生产科普体验基地。一是建立稻香杯青少年粮食生产科普体验基地1个以上,让中小学生能够系统了解粮食种植过程。二是对作用发挥好的粮食生产科普体验基地给予5-20万元补助,鼓励其可持续发展。

(十)关于重奖重惩,促进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地落实。一是每年农民丰收节,表扬粮食生产先进单位20个,粮食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个,表扬抓粮食生产的先进个人30名,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耕地撂荒治理;二是对抓粮食生产不力的乡镇(街道)和没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选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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