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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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15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中共大竹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大竹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切实解决教育督导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7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及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以优化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着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引领大竹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我县进军中国西部百强县第一方阵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县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督促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的标准,建立分级分类督导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涵盖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进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三)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教育、公安工作的副主任和县教科局局长任副主任,县教科局总督学任专职副主任。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为: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教科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团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残联、妇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大竹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合署办公,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加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建设,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任县教科局总督学、副主任任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落实。加强对各督导责任区的指导和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五)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履行应尽职责。(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六)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建立和完善督政评价制度,督促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切实履行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等教育职责,保障教育优先发展。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使用管理、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教育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加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和考核问责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组织专项督导,对重大教育突发事件及时开展督导。(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七)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根据国家制定的学校督导政策和标准,建立完善学校督导制度。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各类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政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规范招生、安全稳定等情况。重点开展幼儿园保教保育、中小学“五育并举”落实、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行为督导。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责任区建设,完善挂牌督导制度,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推进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制定全县校(园)长任期督导规范,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接受一次综合督导。(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八)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由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依据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省、市、县监测工具和共享监测平台,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普通高中综合素质、中小学生体质和心理健康、职业技术学校办学能力等评估监测工作。探索健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九)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加强统筹管理,优化督导流程,简化督导环节,控制督导频次。完善“互联网+教育督导”模式,结合运用“双随机”方法。强化部门沟通联动,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的督导检查,避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四、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完善报告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十一)规范反馈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涉及重大的督导事项,要向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通报督导结果。(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十二)落实整改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督导发现的问题,被督导单位要全面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向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办通知,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开展问题整改,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三)健全复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督导事项复查机制,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销号管理。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及时跟踪复查,掌握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十四)建立激励制度。县、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予以表扬。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五)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拒不接受教育督导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针对问题、严肃认真、严格程序,形成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六)落实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七)严格问责制度。强化教育督导问责,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力、目标任务未完成,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深化督导队伍建设和管理改革

(十八)建立健全督导工作架构体系。建立“大竹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学校督学办公室(学校督导员)”四级督导工作网络架构。(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十九)配齐配强督导队伍。一是加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设。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设,根据教育规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二是重视督学队伍建设。根据当地学校数、学生数等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讲政治、敢担当、业务精、数量足、结构优,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量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进一步优化督学队伍结构,扩大专职督学比例。三是建立学校督导员制度。学校督导员原则上由学校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规模较大的学校(十二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再配备1—2名工作人员,协助学校督导员工作。学校督导员以及工作人员选配由学校研究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科局、人社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十)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和遴选程序,拓宽督学选聘范围,择优选聘各级督学。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和实际情况,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和评估监测工作。可从社会志愿者或学生家长中,择优选聘一批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热爱教育的人士担任督学。(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科局、人社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十一)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督学分级分类专业化培训。新聘督学须接受岗前培训,督学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切实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探索具有校长职级和教师职称的督学晋升职级职称的相关制度,提升其专业发展空间,探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督学中选任教育管理干部的机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科局、人社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十二)建设高水平督导专家库。教育督导机构结合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民办教育等类别的教育督导专家库。依据“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原则,选聘各领域高水平专家进入专家库,为教育督导提供专业保障。(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科局、县人社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十三)严格督导队伍监督管理。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依规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建立督学、专家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容错纠错制度,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及督导员,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优先提拔任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督学因自身原因提出不再担任职务的,经核实后按程序予以解聘。(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科局、人社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六、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四)完善教育督导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督导。严格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规范,使教育督导各方面、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十五)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县人民政府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县教科局、财政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十六)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和教育督导深度融合,完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与国家、省、市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教育督导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加大信息化人员培训力度,充分整合现有教育信息化资源,提高教育督导队伍信息化素养和能力。(责任单位:县经信局、教科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十七)加强教育督导研究。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主动积极与省内外相关高校、各级教育科研单位和教育督导机构沟通衔接,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政策储备。在全县培养一批致力于教育督导研究的专家、学者,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七、工作要求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实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十九)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社会知晓度,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取得的重要成绩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十)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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