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县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协助联系市场监管工作的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总工会、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国资中心、县商务局、县气象局、中石油(中石化)驻竹直属单位、省水电集团大竹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竹部队、武警、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协助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和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协助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疏散事故现场人员。
(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人员营救、抢险救援工作。
(6)县发改局:负责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7)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8)县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心理干预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度事故现场运送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所需车辆。
(11)大竹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建议。
(12)县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3)县教科局:组织协调本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14)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对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
(15)县住建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16)县文体旅游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配合开展涉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7)县国资中心: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8)县商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1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20)中石油、中石化驻竹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
(21)省水电集团大竹公司: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部门之间,以及县与市级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3)协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乡镇(街道)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特种设备分布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出专项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事故发生地依据本本辖区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工作,做好交通引导、人员疏散、伤员救助、物资抢运、后勤保障等。
2.5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
3.1 建立和完善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县、乡镇(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献计献策。
3.2 预警行动
各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立即报告县政府。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统战部、公安局、台办和港澳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启动II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启动III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启动IV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5.2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市、县政府决定。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3 现场处置及评估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5.4 部门应急联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县级牵头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火灾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由县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镇燃气事故,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
输油、输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实施;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县文体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事故,根据事故具体类别,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5.5 新闻报道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事故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时,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5.6 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受事故影响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辖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6.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到事故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3 保险赔付
应急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4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协助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评估,进行事故分析,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救援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达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7.2 通信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7.3 技术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及应急管理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建立和完善全县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的宣传教育。
7.6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7 救援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职能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
7.8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特点和性质,制定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救援人员和现场医疗保障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9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确保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及时拨付。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1 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街道)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12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市场监管局要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县市场监管局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县市场监管局适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政府批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肃问责;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授权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