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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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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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133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大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驻矿安监员履职尽责,有效发挥驻矿安监员的现场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稳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安办〔2012〕13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驻矿安监员主要职责清单〉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141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69号)、《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达市安办〔2021〕28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人员及职责的通知》(竹安委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大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煤矿监管实行双派双负责制,县应急管理局向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煤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一名专职乡镇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镇派驻人员)。驻矿安监员和乡镇派驻人员对煤矿实行24小时驻矿监管,同时对县安办和煤矿属地乡镇负责,并按时报告工作。

第二条  驻矿安监员和乡镇派驻人员实行“三同”管理(同等管理、同等考核、同等待遇),驻矿安监员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管理考核,给予补贴和奖励;乡镇派驻人员参照本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考核,按照“三同”管理要求给予补贴和奖励,并接受县应急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  驻矿安监员由县人社局统一公开招聘,驻矿安监员的编制(事业编制)、经费隶属于县应急管理局,其工资、福利、驻矿生活补贴、奖励、安全生产特殊岗位津贴等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乡镇派驻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现有在职人员中落实,其驻矿生活补贴和年终考核奖励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  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和年度轮训,全面提升驻矿安监员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增强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监管能力。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轮岗交换,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权利权益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1. 监督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 监督正常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情况,监督正常建设煤矿的项目审批文件齐全有效情况。

3. 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五长”、副总工程师、“五科”、“五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与在岗情况、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4. 监督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按照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建设,监督隐患整改的煤矿按照限定的作业范围和作业人数进行井下隐患整改,监督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不得擅自复产复工。

5. 监督所驻煤矿落实“以风定产”制度、“定岗定员”制度和最大下井作业人数公示制度,按照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井下作业人数组织作业,并从入井登记、矿灯发放、自救器发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方面,严格管控每班井下人数。

6. 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栅栏备案管理及启封报批制度,督促煤矿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加强井下密闭动态变化管控。

7. 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井下火工产品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8. 监督所驻煤矿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监察指令,并按照“五落实”、“八定”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

9. 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期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10. 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停电停风、瓦斯超限、井下异常涌水、汛期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11. 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2. 及时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变更、承包分包等情况。

13. 协助所驻煤矿处理信访维稳和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1. 参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参加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会议、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2. 查看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劳动组织、生产作业等情况,进入作业场所,对安全设施设备、现场工作人员、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发现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置。

3. 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驻矿生活补贴和年终考核奖励。

4. 驻矿安监员工龄期满30年、年满55周岁或身体状况确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有权申请调整工作岗位。

5. 保护驻矿安监员合法权益,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阻挠驻矿安监员正常履职的,要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6. 享受年度身体健康检查一次。

第三章  行为规范与报告制度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和报告制度。

1. 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严格考勤,按时填写《驻矿日志》,每天下午4点前将到岗到位照片交煤监中队长统一审核,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2. 落实“日报告、周总结、月汇报”制度,驻矿安监员每天下午4点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所驻煤矿当天安全生产情况;每周要向煤监中队长书面报告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并由煤监中队长汇总后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月28日前要向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当月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3. 对未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未按批准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建设、未按审批限定的作业范围和作业人数进行隐患整改、未经批准擅自打开密闭、未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工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驻矿安监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4. 驻矿安监员与乡镇派驻人员周一至周五要做到24小时同时驻矿监管,国家法定节假日采取AB轮岗驻矿监管,遇特殊情况要求同时返岗时,必须服从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督促煤矿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监察指令,做到对采掘头面数量、隐患整改地点、入井人数、煤炭产量、炸材使用量每天核实1次,对密闭每周全覆盖检查1次,煤矿各井口每天巡查1次,确保驻矿监管不断档。要确保下井次数〔生产、建设矿井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少于5次),因煤矿特殊情况达不到下井要求除外〕,并对每次下井的路线和检查情况做详实记录,以作备案考核。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不少于10次,每月必须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培训会不少于1次,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各项指令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到位。

第四章  工作履职与考核

第八条  对驻矿安监员工作履职情况实行季度考核,主要采取县应急管理局到煤矿暗访和驻矿安监员上报每天驻守照片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实行100分制考核奖惩,按年终考核分值每分150元计算,给予年终考核奖励,煤监中队长按照本中队人员年终考核平均分值计算,给予年终考核奖励。驻矿安监员考核由总体目标、日常履职、重点工作及职责清单、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维稳及环境保护五大部分组成。

除考核奖惩外,驻矿安监员每月发放24小时驻矿生活补贴500元。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季度考核分为五个单项,每个单项考核以最高分值为限,扣完为止。年终考核分值为每季度考核得分的综合平均分值,按照实际平均得分比例发放年终考核奖励。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不含60分),取消其年终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总体目标是严格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杜绝死亡事故,所驻煤矿如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全年不得分,取消年终考核,并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十二条  日常履职主要考核出勤和日常性工作完成情况,按照30分制考核打分,根据考核分数得出驻矿安监员日常履职考核结果,每半年公示一次。对驻矿安监员出勤和日常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 未严格执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的,每脱岗一次扣2分(并扣除当月下乡补贴一天)。

2. 一个月内下井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少一次扣1分。

3. 未按要求参加县应急管理局、所驻煤矿相关会议和活动的,缺席或少一次扣1分。

4.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规定的日报、周报、月报资料,未督促所驻煤矿按要求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规定的资料,迟报或漏报一次扣1分。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及职责清单完成情况主要考核驻矿安监员对所驻煤矿安全监管履职情况,按照40分制考核打分,根据考核分数得出驻矿安监员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每半年公示一次。对驻矿安监员安全监管履职存在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 所驻煤矿未依法办矿,正常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正常建设煤矿的项目审批文件、证照到期后,仍在组织生产、建设的,发现一次扣10分。

2. 所驻煤矿未配齐“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和采掘、通风、机电、地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发现一项扣1分。

3. 所驻煤矿矿级领导未带班下井、未与工人同进同出的,发现一次扣1分。

4. 所驻煤矿入井记录作假、“八类”管理人员入井未正确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发现一次扣1分。

5. 所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入井人员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下井的,发现一次扣2分。

6. 所驻煤矿未严格落实停电停风、瓦斯超限、井下异常涌水、汛期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发现一次扣1分。

7. 所驻煤矿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有无风作业和瓦斯超限作业现象、井下机电设备有失爆现象、水患复杂矿井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井下火工产品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2分。

8. 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2次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同一安全隐患的,发生一次扣1分。

9. 所驻煤矿未按审批限定的作业范围和作业人数进行隐患整改、建立隐患台账的,发现一次扣1分。

10. 所驻煤矿采掘工作面未统一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层层转包情况的,发现一次扣5分。

11. 所驻煤矿未按规定和程序复产复工,有边整改边生产、边建设边生产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分。

12. 所驻煤矿有隐瞒采掘工作面、私自打开密闭、擅自启封设计外井口违法生产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分。

13. 所驻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每发现一处扣4分。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驻矿安监员廉洁自律情况,按照20分制考核打分,根据考核分数得出驻矿安监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结果,每半年公示一次。对驻矿安监员党风廉政建设存在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 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发生一次扣20分。

2. 驻矿期间饮酒、参加任何形式娱乐活动的,发现一次扣2分。

3. 参与或干扰煤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一次扣2分。

4. 在煤矿兼职领取工资或补助,接受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煤矿出资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十五条  信访维稳及环境保护主要考核驻矿安监员协助煤矿处理好信访维稳工作,督促煤矿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照10分制考核打分,根据考核分数得出驻矿安监员对信访维稳及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每半年公示一次。对驻矿安监员信访维稳及环境保护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未协助煤矿处理好信访维稳工作,未督促煤矿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发生煤矿企业职工群访或越级上访的一次扣1分,未积极参与上访处理的一次扣1分,未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的一次扣1分,被国家、省、市、县检查环境保护工作通报的一次扣1分。

第五章  辞聘解聘

第十六条  驻矿安监员可以自行辞聘。

第十七条  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应予解聘的。

2. 依据本办法连续两年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不含60分)。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工作履职不到位,严重失职渎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故意隐瞒所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不向上级部门上报并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5. 其他严重违反驻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给予驻矿安监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越权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的。

2.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3. 隐瞒所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为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帮助煤矿蓄意隐瞒非法违法行为的。

4. 对群众举报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的。

6. 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 在煤矿兼职领取工资或补助,接受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煤矿出资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竹县驻矿安监员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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